屠新泉 武赟杰:入世20周年推动中国营商环境持续改善
【作者简介】屠新泉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武赟杰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院博士研究生
【文章来源】《行政管理改革》2021年第7期
摘 要
中国自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迅速融入全球经济体系,国际竞争力显著提升,并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20年来,中国积极履行入世承诺,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加快改善国内营商环境。首先,本文结合WTO规则从开放和改革两方面梳理了中国营商环境建设的相关举措:贸易便利化和投资便利化,外商投资法的改革,透明度的相关法律法规改革以及为民营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然后,本文进一步指出中国改善营商环境取得的成就,涵盖营商环境指标、外资企业预期、市场准入、知识产权和研发创新等方面。最后,根据目前中国营商环境建设尚存的问题,提出政策建议:继续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和促进市场主体公平竞争。
中国于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这是中国改革开放和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件。入世20年,中国快速融入全球经济体系之中,国际竞争力显著提升,并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跃升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第一大货物贸易国以及第一大外资吸收国。入世以来,中国对全球经济增长的年均贡献率将近30%;货物进口额年均增长率超过10%;入世前15.3%的关税总水平目前已降到7.5%,远远低于入世时承诺的10%。据商务部统计,中国累计设立外资企业总数已经突破100万家,这与中国积极履行入世承诺,加快改善国内营商环境密不可分。
营商环境不仅是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的土壤,也是展现一国国际竞争软实力的重要指标。近年来,中国以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为导向,不断优化的营商“软”环境持续提升中国发展“硬”实力,给全球注入一剂强心剂。随着国内“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既定制度安排陆续落地生根,中国优化营商环境的红利加速释放。2020年,《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外商投资法》并行实施,彰显了中国以法治推动营商环境建设的决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继续减少八项,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从40条缩减到33条,《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扩增至127条,市场准入门槛连年放低;自贸试验区稳步有序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蓬勃开展,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和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顺利召开。与此同时,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共成立41家营商环境监测中心、127个监测站和1000多个监测点,为中国营商环境建设布局全面的基础设施。中国以政策定力帮助市场主体对冲不确定性,以自身的积极实践贡献着中国智慧,以真招实策向世界宣示改善营商环境的决心,获得了广泛的国际认可。
回顾这一切瞩目成就与国际认可,离不开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关切营商环境建设。2019年4月26日,习近平主席在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中强调,要按照扩大开放的需要修改完善法律法规,在行政许可、市场监管等方面规范各级政府行为,清理废除妨碍公平竞争、扭曲市场的不合理规定、补贴和做法,公平对待所有企业和经营者,完善市场化、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李克强总理多次重申,营商环境就是生产力、就是竞争力,只有创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才能最大限度地激发各市场主体活力以及释放国内市场的巨大潜力。中国领导人的重要指示既对中国入世以来中国推动营商环境建设工作取得巨大的成就予以充分肯定,也为中国对标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提出了新的要求,指明了前进的方向。
(一)贸易便利化
2015年,中国成为WTO成员中第16个接受《贸易便利化协定》(以下简称“《协定》”)议定书的成员,将严格履行各项承诺,有效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协定》第23条规定各成员应尽快成立“国家贸易便利化委员会”以开展进一步工作,国务院于2016年下发《国务院贸易便利化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并建立“国家贸易便利化委员会”。该委员会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主要负责部署、统筹和指导贸易便利化工作,严格遵照《协定》内容,研究如何提高中国贸易便利化水平,协调部门间的贸易便利化政策,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困难以加强对中国贸易便利化工作的宏观把握。同时,委员会对实施情况进行一定的监督,并且有规律地总结经验教训,将成功的典型试点予以推广。此外,委员会还负责涉外事项,如统筹贸易便利化领域的国家间交流与合作。从地方来看,中国各省已基本建立了贸易便利化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推动本地区贸易便利化工作顺利开展。目前,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基本实现与11个口岸管理相关部门的综合对接,涵盖大通关的关键流程,进一步创造企业一点接入、一次提交、一次查验、一键跟踪、一站办理的环境,极大推动了口岸治理系统更加成熟。中国海关等边境机构持续深化改革,通关无纸化应用范围逐步扩大,预裁定、经认证的经营者(AEO)等政策安排持续推广,减税降费、提质增效取得进展,通关效率不断提高,口岸收费日趋透明,推动中国贸易便利化水平稳步提升。尤其是国务院2018年实施机构改革,将进出境检验疫职能划入海关,对通关流程和手续进行了大力整合精简,边境管理机构的执法协调性、通关效能都有明显进步,成为近年中国贸易便利化水平提升的一大推力。
(二)投资便利化
中国是投资便利化协定的积极推动者,早在G20杭州峰会上就大力推进投资指导原则(包括投资便利化)的落实;而后,中国在金砖国家厦门会晤中首次提出《投资便利化合作纲要》;进一步地,在WTO倡导成立“投资便利化之友”,并且与70个成员联署了《关于投资便利化的部长联合声明》,向世界展示了“投资便利化”的中国方案。回顾国内,逐步扩大自贸区试点范围,并且积极采取了先试先行、备案制改革等举措,促成相关投资政策平稳落地,以期进一步提高中国的投资便利化水平。多边贸易体制下的投资便利化在投资的透明度、环境稳定和投资效率上做出了较高的要求。通过对于中国外资政策调整的梳理,可以发现,为更好融入多边贸易体制,入世以来中国在三个方面做出了积极努力:第一,中国促进了与投资有关政策的透明度,通过适时地公布法律法规和司法决定,在网上公开中央法律文件,设立单一窗口和特殊咨询点等使得投资者能够很容易理解相关法律法规;第二,加强投资环境的稳定性,保护投资和财产安全,积极完善财产注册制度,还通过诸如《商务部关于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的暂行规定》等文件规范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行为,提高投资便利化水平;第三,在投资程序的效率上,中国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里不断优化政策,例如在鼓励和禁止投资项目栏里必须由中央政府批准的投资项目金额提高到3亿美元,如果外商投资的是中国服务部门,那么地方政府可以决定其市场准入。通过对外资要求的具体细化,提高了外资程序的效率,贴合多边体制下的要求。中国在完善自身外资政策积极融入多边体制的基础上,也为世界投资体系做出了自己的贡献。中国将实行高标准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措施,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
(三)外商投资的相关法律法规改革
中国入世以来,外国对华直接投资得到了飞速发展。为了规范外国直接投资行为、保障外国投资者利益,中国先后颁布实施了三大外商投资方面的法律,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国加入WTO后,为了与WTO规则保持一致,根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的相关规定和中国入世的具体承诺,中国先后对上述三部法律进行了修改。2016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三部法律法规的决定,规定把与外商投资有关的审批事项转变为外商企业备案和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强对外资企业准入的范围和开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于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0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正,此次修订正是根据中国加入WTO 的承诺进行的法律调整,之前设立外资企业必须全部或大部分出口,现调整为“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或者技术先进的外资企业”;之前外资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必须报主管部门备案,现也取消该规定;将外企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在相同情况下应尽可能在中国购买的规定,调整为“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国内市场或者国际市场购买”;取消了外资企业应当自行解决外汇收支平衡的规定;2016年增加了第23条:“举办外资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该条修改主要是适应中国自主扩大对外开放、对外资准入实施负面清单管理的需要。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是中国改革开放后颁布实施的第一部外商投资法,于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实施,之后经过了三次修改,其中,2001年进行的修改正是为了适应加入WTO的需要而进行的,也是迄今最重要的一次修改。增加合营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内容,规定合营企业职工的录用、辞退、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应当依法通过订立合同加以规定;修改原来要求合营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向中国的保险公司投保为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增加了合营各方没有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事后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内容。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于1988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实施,入世后经历了四次修正。对合作企业生产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的购买,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在国内市场或者在国际市场购买;2016年的修改增加了第 25条:“举办合作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二条以及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采用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2017年的修改删去了第十二条第二款中的“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四)透明度的相关法律法规改革
加入WTO后,为规范各级立法部门的立法行为,并保证立法行为与中国的相关国际义务的一致性,中国制定并公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这些法律法规中与履行WTO义务相关的内容主要是关于透明度的规定和关于法律、法规统一实施的规定。
1.2000年,第九届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2015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对该法进行了修订。该法对立法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各级各类立法的权限、制定程序、适用规则等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为履行WTO的透明度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5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第36条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第37条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律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委员长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另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并且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第58条规定,法律签署公布后,应该及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2.《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于2001年由国务院令第321号公布,为履行WTO的透明度原则,该条例规定:起草行政法规,起草部门应当将行政法规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行政法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公布后如果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行政法规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于2001年由国务院令第322号公布,为履行WTO的透明度义务,该条例规定:起草规章,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将规章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起草的规章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意见分歧,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人民群众普遍关注,需要进行听证的,起草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公布后如果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五)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为了完善中国市场经济体制,大刀阔斧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同时,也应关注到民营企业。因为其受国内营商环境影响较大,为了适应国际市场趋势以及兑现入世承诺,国家通过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与实施,逐步放开了外贸经营权,2004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使得外贸经营权达到全面放开的新局面,2005年进一步批准外贸个体工商户以一般纳税人的身份享受出口退税权,发布“非公经济36条”以及党的十七大报告关于非公有制发展的新论断等相关举措都体现了国家始终努力为民营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便利,此类法律法规均对中国民营企业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1.随着入世后外贸体制的新变革,民营企业对外贸易经营方式发生了转变,“指令性”计划的范围逐步减小,更多地由“指导性”计划所替代,扩大了民营企业的外贸自主权,使民营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应对更加灵活多变。2014年提出,出口商检商品种类仍需缩减,全面推进海关和检验检疫的合作机制,使得贸易便利化水平得到质的提高。
2.外贸主体结构由单一性向多元化发展,中国入世后外贸经营权的不断下放,企业进行外贸的门槛继续降低,民营企业也可以享有优惠措施和出口权限,使民营企业多年积蓄的出口能量得到释放。外贸经营权逐步下放的过程中,中国民营企业的出口额在全国总出口额的占比直线上升。2002年民营企业出口额占全国总出口额的占比仅为10%,到2004年已达到16%。2015年以后,随着外贸体制新一轮变革和数字贸易发展,从事外贸领域产业的经营主体范围逐渐扩大到中小微型企业。自2015年以来,中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增速已经高达30%,市场采购贸易增幅高达70%,极大促进了众多中小企业开展贸易,为中国稳定外贸提供了新的动力。
3.民营企业的融资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在之前的金融体系之下,高成本高风险的融资方式大大抑制了民营企业的顺利发展,外贸体制改革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此类问题。201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再次强调“降成本、补短板”的六字方针,切实降低外贸企业的营业成本。国务院接连发布若干文件,强调必须提高通关、物流、退税、金融、保险等服务能力,切实缓解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问题。2017年,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支持中小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专项行动的通知》,充分表明国家为中小外贸企业提供通关报检、融资担保等便利化服务的决心,开拓融资担保服务和开发信用评级服务等举措,实实在在地为大多数民营外贸企业发展创造了更好条件。
2020年,受新冠肺炎疫情持续蔓延和全球经济严重衰退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全球外国直接投资总额有较大程度下跌,然而中国的外国直接投资不降反增,成为全球最大外资流入国。中国经济展现出顽强的韧性,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改革开放政策,让国内广阔的市场始终对外资维持较强的吸引力,营商环境持续改善,让来华投资设厂的企业吃下了一颗“定心丸”。实践表明,中国在营商环境建设道路上取得了阶段性胜利,国际社会均对中国日益完善的营商环境给予极高的评价和期许。
(一)多项营商环境指标进步显著
中国近年来推动改革力度空前,已经连续两年跻身全球营商环境改善最大的前十大经济体,国内营商环境建设取得了明显进步,在保护中小投资者、办理建筑许可等多项营商环境指标上取得了令人赞许的进步。世界银行公开发布的《全球营商环境报告2020》(Doing business 2020)显示,中国的营商环境总体评分77.9分(表明约为全球最佳水平的77.9%),比去年提高4.26分,综合相较去年前进了15个名次,目前世界排名31。世行评估指标共有10个大项,中国有8项指标的排名都有所提高:办理建筑许可排名从第88位跃升至第33位,进步最为显著,其次是办理破产,从第61位提高10位到第51位,然后是保护中小投资者、跨境贸易和纳税的排名均提高9位,分别排名第28位、第56位和第105位,最后三项分别是,获得电力提升2位至第12位,执行合同排名提升1位至第5位,开办企业排名提升1位至第27位。进步最为明显的是施工许可证办理,中国办理施工许可证平均耗时仅为111天,该指标质量指数获得满分15分,而东亚地区平均耗时长达132天,指数评分仅为9.4分。中国在加强少数投资者保护机制的指标排名方面,上升到第28,同地区平均排名仅为99。本地企业家解决商业纠纷平均耗时496天,费用为索赔金额的16.2%,也优于本地区平均水平。中国极大提高了司法行政水平,该指标评分为17分(满分18分),位列全球第一。获得电力的指标名列12,同样明显优于亚洲大部分国家,中国企业接电仅仅需要两个环节(地区平均4.2个环节),耗时32天(地区平均耗时63天)。
(二)外资企业对中国市场预期向好
绝大部分外资企业均认为在华投资总体回报率为正值并且高于全球投资总体回报率,因此对中国市场持积极态度,充满信心,尤其是美资企业对中国市场的增长最为乐观。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给2020年全球经济都蒙上了一层阴影,然而,企业该年度在华实际再投资仅仅出现了小幅降低。2020年华南地区营商环境持续改善总体呈现上升趋势,几乎所有的外资企业表示不会因为中美贸易摩擦而完全撤离中国,并且相较往年,外资企业对2021年美中关系前景更为乐观,接近80%的外资企业认为华南地区营商环境“很好”和“好”。相反,认为华南地区整体营商环境有所下降的外资企业比例也下降为14%,同比下降6%。大部分的外资企业表示其选择在华南地区发展的主要原因是认为该区域地处粤港澳大湾区,颇具市场发展潜力以及其相对完善的基础设施,其中,广州已经连续4年被评为最受欢迎的投资城市,上海、深圳、北京紧随其后。华南美国商会公开《2021年中国营商环境白皮书》和《2021年华南地区经济情况特别报告》,其对华南地区208家受访企业进行问卷调查,指出虽然中国生产制造的吸引力有所下降,但是所有受访企业均不计划完全撤离中国,大多数企业仍然把中国列为全球投资的首要目的国。将近70%的企业表态未来仍将继续在华加大投资,且在华利润再投资预算额将达到183亿美元。尽管2020年中国经济增长放缓至近30年新低,但近一半的受访企业仍对2021年扩员计划保有信心,大部分受访企业计划未来3年在华扩张。同样地,欧洲企业也仍然青睐中国市场,从中国入世以来,欧洲企业始终高度关注中国动态,认为中国拥有巨大的市场规模和较大的发展潜力,以及与全球供应链联系紧密的世界级产业集群。中国仍然是欧洲企业其前三大投资目的地,欧洲企业进军中国,不仅满足了中国国内日益增长的各方面需求,而且有利于充分地挖掘中国创新的生态产业链。
(三)市场准入极大放宽
中国市场准入有明显改善,准入标准极大放宽,某些特定行业的开放程度之高,尤其是在金融服务、汽车和环境行业。政府近年来不断修订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执行“全国一张清单”的管理模式。2016年,发改委和商务部共同印发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并于天津、上海、福建、广东四个省市开展试点。2018年《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正式发布并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此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在大类划分和细项划分上不断更新,且清单事项数量大量减少。在2020年版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中,禁止准入和许可准入两项均减少到123项,比2018版(151项)削减18%。另外,2020年中国发布了《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共计1235条,比2019版新增127条,外商可以投资范围得到了实质性扩展。其中,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新增65条,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增加了62条。产业目录的最新版本仍然把鼓励外资的重点方向放在制造业上,从而扩大外资在产业链中的正向影响。同时,引导外资投向生产性服务业,调整了移动通信技术研发、区块链技术开发、污水处理设施设计等项目。此外,引导外资流向中西部地区,如在云南等省份新增旅游开发等条目,在四川等省份新增半导体材料等条目。
(四)知识产权执法改善
中国知识产权执法方面有明显改善。长久以来,欧洲企业在华经营或打算进军中国市场最为担忧的问题之一就是知识产权保护,而近年来,中国无论是在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起草还是实施方面都格外重视,这将极大促进知识产权对研发的积极效应的发挥。入世以来,政府颁布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等多项重要政策,从国家层面把知识产权保护作为中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关键保障。时至今日,中国向高水准的知识产权保护稳步迈进。中国欧盟商会发布的调查表明,大部分企业将中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性评价为“出色”,可以反映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与执法取得了长效进步。无独有偶,华南美国商会发布的白皮书及特别报告也显示,大部分有在中国知识产权法庭处理案件经历的企业,都认为中国知识产权法庭“很有帮助”或“较有帮助”。
(五)研发创新氛围浓厚
中国政府频繁出台各项创新激励举措,并鼓励外商投资企业积极参与到科技研发中来。欧洲企业认为目前中国市场已具备世界一流的科技研发水平和创新创业氛围,对他们发展亦越来越有利,可能会为企业带来不可预估的商机,因此欧洲企业试图充分挖掘中国创新发展的潜力,积极采取措施以提升自身竞争力,其中有很大一部分企业专注于自动化发展。近5年来,欧盟商会会员对中国市场的看法显著改善,40%的会员均对中国的科技创新水平表示高度认可,特别是金融服务、环境环保以及医疗器械等方面,33% 的会员对其评价为“有利”,8%的会员对其评价“非常有利”。
(一)行政审批流程仍需精简
与企业相关的行政审批流程和各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密切的联系,审批流程的复杂程度直接影响市场主体对国内营商环境评价,关系到中国营商环境建设的进展。中国目前的相关行政审批流程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诸如“减证”工作不彻底,证书种类多、交叉与重复认证、审批环节多、审批时间长等。根据世界银行发布的《2020年营商环境报告》,中国仍然在纳税(排名第105)、获得信贷(排名第80)和跨境贸易(排名第56)等方面排名靠后。一是缴纳税费的时间较长,缴纳比例较高,流程相对复杂,据统计,中国企业财税合规年均花费138小时,远远高于新加坡的64小时;二是跨境贸易中进出口单证合规、边界合规的耗时较长,费用较高,据统计,中国的出口边境合规耗时大约21小时,成本约256美元,均高于经合组织高收入经济体耗时和成本;三是办理破产的时间较长,费用较高,回归率较低。
(二)监管系统有待完善
中国的传统行政审批方式和体制架构是谁审批、谁监管,部门间监管职责模棱两可,该种职责规范的法律法规相对比较滞后于当前多元化发展的需求。配套的监管平台和信息共享平台并不完善,故在中国较为传统的审批模式下,以批代管,重批轻管,不知如何监管,甚至无法监管的情况时有发生,极大减弱了事中事后的监管力度。另外,中国暂不具备良好的制度化运行机制,监管的随意性较大,事中事后的监管比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程序都有更大空间的自由裁量权。各地区和部门缺乏相关监管的细化规定和指示,缺少依据法律法规建立监管制度的运行机制,因此造成某些行政机关要么不检查,要么突击检查,其调查程序和方式方法极不规范,具有较强的主观随意性,甚至会出现个别的执法扰民现象。此外,目前市场监管仍是以政府为主导,市场和社会的监管责任尚未体现。近年来,新登记市场主体激增,市场呈现复杂化,再加之现代信息技术蓬勃发展,单一的政府监管弊病凸显,技术使用滞后,基层执法人员监管能力有限,严重影响了监管的有效性。
(三)民营企业发展仍有障碍
1.民营企业由于在资金、资源、人才等方面的限制,大部分出口商品科技含量偏低,缺乏核心竞争力,多为小家电、手工业制品、服饰等劳动力密集型产品,缺乏高新技术产业和核心部件的输出,尽管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增速维持在2%-3%,然而90%依赖于加工贸易,故而中国许多名义上的高科技企业本质是出口加工。企业自身毫无竞争力,对加工贸易产生依赖,使得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大大减弱,科技创新能力进而制约了民营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2.国际大环境对中国民营企业带来阻碍作用。在国际大环境下,国际贸易摩擦增加,国外设立的技术壁垒、贸易准入等措施都对中国民营企业出口贸易带来阻碍作用。近年来,世界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件层出不穷,而中国之所以成为世界反倾销的针对对象就是因为中国的劳动力比较优势导致出口的商品价格低于国际市场的平均价格,从而给世界各国进出口贸易带来负面影响。然而随着国内经济高速发展,劳动力成本增加,廉价劳动力的优势减弱,东南亚国家渗入抢占劳动力市场。
3.资本结构单一,融资渠道狭窄。在阻碍民营企业发展的因素中,资金问题必然是核心问题。一般来说,民营企业主要依靠从银行借贷的方式为主,很少有通过股市或债市的途径进行融资,目前中国的金融融资体系对于民营企业也是不友好的,不管是信贷投放还是证券的发行都在国有企业的垄断之下。民营企业仅凭自身有限的资金投放很难得到高速发展,更难以获得大量的资金支持。由此导致的结果就是,大部分民营企业迫不得已转向非金融机构或个人,通过高利贷来进行投资,而此类资金来源风险高、成本大、不稳定亦不可持续。
(一)继续推进“放管服”改革
自入世以来,中国的营商环境建设虽然已取得不错成绩,但是依然暴露了一些薄弱部分,显现了与国际先进水平之间的差距。“放管服”改革是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加快国内营商环境建设,推进相关领域改革。
1.“放”。大幅精简重复审批,某些领域往往存在一个事项多个审批甚至重复审批,不利于落实部门责任,要尽快规范繁杂的管理措施和审批环节,防止出现变相审批和违规审批;取消非必要审批,包括施加于微观经济活动的一些非必要干预,以及由事前转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审批,抓紧筛查出那些不影响重大项目布局并且不会触碰红线的审批,彻底纠正“以批代管”;改革原有古板的审批方式,继续开展“证照分离”的试点推行,生产许可、证明等相关事宜逐步开展承诺制,开拓“政府定标准、企业作承诺、过程强监管、失信严惩戒”的新局面。
2.“管”。只有加强监管的公正性,才能更有利于促进企业间的公平竞争,提高政府及相关部门监管的透明度,大力推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以及“互联网+监管”等多种有效方式,尽可能地压缩自由裁量空间。与此同时,要继续创新包容审慎监管,如今许多产业并不再是单一的线上或者线下经营,也不再是封闭孤立的发展某一产业,传统监管显得“力不从心”。不同区域、不同行业应该“对症下药”,既要遵循传统习惯,又要锐意创新,更新监管标准,与时俱进,最大程度发挥行业的自律作用。
3.“服”。无论是中央层级还是地方层级政府都应该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转变陈旧的服务方式,在审批环节和监管程序上也要贯彻为人民服务的理念,建设群众和企业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尤其是对中小微企业;依托中国良好的互联网基础,大力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 最大可能地提供“24小时不打烊”的线上服务,争取尽快实现“不见面”办事,此举能够大大节省企业的额外成本,基本能够实现在线全程操作(除非法律有特殊规定)。如果有现场核验、签字、领取的要求,适当条件可以灵活采取电子认证、“快递+政务服务”的方法。此外,应该丰富政务各项服务功能,优化各省市联动一体化平台,争取各地尽快实现“一站式”服务。
(二)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营商环境竞争力就是国际竞争力,良好的营商环境有利于吸引企业投资,聚集人才和技术。因此,中国只有继续创造更优良的经济环境,努力维护国际产业链稳定,才能更好地推动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1.遵守外商投资法,逐步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严格审查与外商投资法有不相符合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保证外资企业和国内企业可以公平竞争。各省市政府部门必须严格落实最新版本的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如果遇到外资大项目落地难等困难,中国政府有义务在用地审批等相关手续尽可能简化。此外,综合采取多项举措吸引外资,做好招商引商的准备工作,充分听取美国商会等国外大型商会以及各方外资企业的想法和诉求,适时反馈并且用实际行动解决问题。
2.为拓展贸易提供配套服务和政策支持。通关作业流程还可以进一步改善,口岸服务准入继续扩大,并且引入竞争机制,有助于提高各部门服务效率。出口退税、出口信贷、信用保险等相关政策仍需进一步完善,以便利中小微外贸企业的业务拓展。外贸业迅速发展,跨境电商进出口年均增速超过10%,中国仍然继续坚持推进试点建设,发挥自贸区(港)以点带面的辐射作用。使中国的营商环境更加包容,给外商一颗“定心丸”。
3.发挥法律法规的保障作用。中国现阶段改革一定会触及现行法律法规的调整,作为行政机关必须主动与立法和司法机关多沟通,准确地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细节,最终协调完成法律法规的修改工作。各部门应该落实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珍惜来之不易的改革成果,将行之有效并可能在未来继续执行的行为上升为法律规范,借用法治维护国内的公平竞争环境,从而保障各项举措政令能够依法、有序、稳步推进。
(三)促进市场主体公平竞争
1.提高民营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大力进行品牌建设。民营企业应该针对复杂多变的国际贸易摩擦问题,努力转变出口增长方式,加大技术投研发入、提高产品和附加值、挖掘产业多样性。通过提倡绿色产业和完善中国的环保认证体系的构建来积极应对国际贸易壁垒等问题。具体来说,一要确立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三位一体的技术创新体系。政府可以通过为民营企业提供外贸综合服务,直接给予民营企业热心指导;二是国家出台对民营企业的扶植政策,从而提高民营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三是要以国家为主导,引领民营企业使用国产产品,这也为民营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带来了动力;四是搭建起良好的服务平台来促进国际间的合作交流,可以通过学习国外先进的技术,再将中国本土优势融入进去,从而创造出属于中国自己的技术。
除此之外,塑造独特的品牌文化是对外贸易发展的民营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对于民营企业,特别是外贸型相关企业,应该将获取国际市场上稳定而广泛的客户作为首要任务,而不是只顾眼前蝇头小利,使企业发展具有可持续性、使产品具有品牌效应、使中国文化被世界所看到。
2.专门培养一批熟悉国际贸易及相关法律和WTO规则的专业人才。逐步专门培养一批熟悉国际贸易及相关法律和WTO规则的专业人才,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来积极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实际上大部分民营企业由于某些现实问题往往缺失或者留不住外贸人才,人才的流失是众多民营企业发展对外贸易过程中最棘手的问题。因此,可以从两个方面解决此类问题:一是鼓励大学生,尤其是外语、外经贸、金融、营销、技术、企业管理、财务管理等专业的毕业生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不怕苦不怕累地投身于中国企业外贸体系的建设中去。二是从企业方面给予大学生更丰厚的待遇和发展平台,不仅如此,企业内部也要加强员工和管理层的专业意识和专业技能,加强企业内部广泛的培训和学习。
3.建立起为民营企业对外贸易发展服务的融资机构。一方面,国有商业银行需打破“所有权”概念的限制,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需求为目标,给民营企业拨出一定比重的信贷资金。政府应出台相关政策,使得地区性商业银行加快建立并加以完善相关借贷体系。另一方面,鼓励民营企业与商业银行的合作,创新出更多便捷灵活、利益双方的信贷业务,让民营企业对外贸易的融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例如,渣打银行就有研发相关融资产品的部门,为中国民营企业专门根据特定需求和状况来设计融资产品,这对于中国民营企业对外贸易方向发展来说举足轻重。政府应该鼓励更多的国内商业银行加大融资产品的创新和应用,为民营企业的融资渠道提供更坚实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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